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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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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财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602KQR00300 |
职权名称 |
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属变动行为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确认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财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本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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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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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
1.资产权属变动申请报告。
2.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3.权属变动的批复材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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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资产权属变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批复该权属变动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确认文件。
5.监管责任: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合并、分立、清算;(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本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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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
2.县级: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
3、街道(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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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财政局统评股 |
咨询方式 |
0711-2416696 梁子湖区财政局统评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980 梁子湖区财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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