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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602KQR00500
事项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区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602KQR00500
职权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级行政区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
需提供的材料 1、发包方调查表
2、承包方调查表
3、地块信息表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县(市、区)经管局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监管责任:失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回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职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农村经营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2416737 梁子湖区农村经营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980 梁子湖区财政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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