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602KCJ00100
事项名称 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行使主体 区财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裁决)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财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602KCJ00100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财政局
职权依据 【法律】《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章】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书。
    1.投诉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投诉书格式可参照附件):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投诉人应当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二)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三、投诉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裁决→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调查责任:《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调解责任:《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裁决责任: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执行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6.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1)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案件进行查处;(2)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乡镇:无。
二、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1-2412981 梁子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980 梁子湖区财政局
备注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