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5738QT00900 |
职权名称 | 补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 四、印章的管理和撤销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印章,在报上刊登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需提交的材料 | 1.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3.在报刊上刊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作废的声明。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补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补发责任:对符合补发的,给予补发证书和印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2—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四、印章的管理和撤销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补发服务。 二、相关依据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
咨询方式 |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