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5738QT01600 |
职权名称 | 受委托核对区内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民政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章】《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4]66号)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省厅核对机构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州)、县(市、区)两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加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2、委托部门核对委托书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报送市民政局—调查核对—出具报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 2.调查责任:队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3.报告责任;出具核对书面报告。 4.监管责任:对全区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市级: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依据 第五十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民政局低保办 |
咨询方式 |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