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738QT02500
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与管理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738QT02500
职权名称 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与管理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规章】《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全区受灾乡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需提交的材料 1.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表。   2.受灾乡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报告,包括灾害背景、灾情指标和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                                       
 3.能够反映灾情情况的视频、图片。
4.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自然灾害情况快报:(1)初报:收到受灾乡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报表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省民政厅;(2)续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3)核报:在接到受灾乡镇上报的自然灾害情况报表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情况年报:(1)年报初报 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核查、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2)年报核报:下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核查、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承诺期限 同法定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初报(续报、核报)→审核→上报;初报(核报)→审核→上报
责任事项 1.初报责任:由受灾乡镇民政办在查核灾情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上报的自然灾害灾情报表后,对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审核校对,无问题后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2.续报(核报)责任:由受灾县市区派出工作组进行查灾核灾后,指导乡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审核无误后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3.审核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受灾乡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的自然灾害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             
第一章 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第三章 第一条 自然灾害快报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3)核报 …区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内汇总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1)年报初报 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9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区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2)年报核报 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区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2.街道(乡镇):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规章】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             
第三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