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738QT01700
事项名称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指导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738QT01700
职权名称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指导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规章】《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
第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
(十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等协助机制,及时解决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受理范围及条件 区内申报全国、全省、全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2.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活动。
3.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高于70%。
需提交的材料 1.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
2.社区综合减灾典型材料。
3.社区开展防灾减灾活动的有关图片、视频等资料。
法定期限 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区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上报工作;每年5月20日前完成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上报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上报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社区申报材料上报工作。
承诺期限 同法定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初审→审核→报送市民政局→公告
责任事项 一、县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1.初审责任:由申报社区所在的街道(乡镇)、区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2.验收责任: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审查验收并现场抽查后,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属县级民政部门。
3.审核责任: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评选全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确定报送推荐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4.公告责任:对拟命名全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拟推荐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定后对全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
5.监管责任:对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已命名社区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定期复核评估。对抽查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认定后撤销称号、收回牌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1.初审责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验收责任: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验收并现场抽查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材料报送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依据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
第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减发〔2011〕3号)
(十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等协助机制,及时解决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区级: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负责所在区域社区创建县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验收上报工作;负责所在区域社区创建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初审工作。                                                     2.街道(乡镇):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负责所在区域社区创建县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初审工作。
二、相关依据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
第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省、地、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