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司法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530T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司法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规】《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检查对象 |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
检查内容 |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2.遵守法律援助程序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告知检查的内容。
2.检查责任: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暂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二、相关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咨询方式 |
0711--24130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08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局长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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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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