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检查)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司法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530TJC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司法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通过)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检查对象 |
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
检查内容 |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告知检查的内容。
2.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3-2.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二.相关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通过)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司法局基层股 |
咨询方式 |
0711--24130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基层股)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08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局长办公室) |
审核意见 |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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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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