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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738CF03500
事项名称 强制取缔非法基金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738CF03500
职权名称 强制取缔非法基金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存档结案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以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强制取缔非法基金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6.监管责任:对取缔非法基金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县管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取缔。
二、相关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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