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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738CF03600
事项名称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民政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738CF03600
职权名称 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204号,2011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204号,2011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同1.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对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规章】《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204号,2011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殡葬执法大队
咨询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2416839、梁子湖区民政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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