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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30TQT00700
事项名称 对困难群众及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司法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司法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30TQT00700
职权名称 对困难群众及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R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司法局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规章】《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发布)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受理范围及条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上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申请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
3、指派责任:符合援助条件,材料齐全的,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
二.相关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方式 0711--24130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08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局长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