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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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27707572458CF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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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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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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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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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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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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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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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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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3次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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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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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组织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七)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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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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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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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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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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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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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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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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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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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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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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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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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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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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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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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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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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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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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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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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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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