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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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27707572458CF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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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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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相关经营信息未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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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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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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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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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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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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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 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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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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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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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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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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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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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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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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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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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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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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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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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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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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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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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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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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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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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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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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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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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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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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