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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7707572458CF00600
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不符合规定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科技文体广电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7707572458CF00600

职权名称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不符合规定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职权依据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 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处罚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审批、核发

责任事项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职责边界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承办机构

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咨询方式

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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