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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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27707572458CF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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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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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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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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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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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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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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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2010年文化部第49号令)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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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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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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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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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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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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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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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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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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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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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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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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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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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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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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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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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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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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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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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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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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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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