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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222530TQT00300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登记的初审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司法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其他类)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司法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222530TQT00300
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登记的初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R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司法局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受理范围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上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上报责任:十五日内上报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责任事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申请登记的初审工作
二.相关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司法局基层股
咨询方式 0711--24130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基层股)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0880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司法局局长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