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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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27707572458CF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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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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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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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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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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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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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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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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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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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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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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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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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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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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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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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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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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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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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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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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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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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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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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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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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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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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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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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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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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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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