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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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07027707572458QT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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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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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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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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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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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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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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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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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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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地域或者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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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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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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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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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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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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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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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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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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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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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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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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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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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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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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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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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四)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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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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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
3.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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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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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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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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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科技技术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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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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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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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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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669012468,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5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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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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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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