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许可) |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776ZXK00100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 |
需提交的材料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书(复印件); |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审查合格书》; |
4、有地下室及地下构筑物必须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合格或专家评审意见; |
5、异地审查的项目须提供《宜昌市异地施工图审查联系单》、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套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不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市级: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2.县级: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二.相关依据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 |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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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