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行政许可) |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776ZXK00202 |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子项名称 |
2.装修装饰与其配套工程的施工许可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46号公布) |
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鄂州建设网监管系统申报并下载盖章(2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室内无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项目不提供)); |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4、施工合同和备案后的监理合同(网上流转或书面流转。施工合同备案通过鄂州市建设网监管系统申报。 |
5、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一年内按工程中标价的50%,一年上按30%)或10%的银行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提供);不低于中标价10%的工程预付款进帐到施工单位帐户(该费用包括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合同价的3%)); |
施工单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限期提供承诺书)《鄂州市建筑业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缴纳安全技术服务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鄂价房服(2003)195号; 鄂价房服[2009]8号; 鄂价房服[2007]177号; 省政府127号令 鄂价房服[2004]286号 宜价服[2005]28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0元/平方米; 白蚁防治费:2元/平方米; 档案综合服务费,按单位工程造价计算:100万元以下 6000元 ,100--200万元 9000元,200--300万元 12000元, 300--400万元 15000元,400--500万元 18000元,500万元以上 20000元。 |
证照批复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踏勘。 |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三项(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2.同1-2. |
3.同1-2. |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市级:鄂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许可和监管。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
2、区级:葛店开发区、华容区、梁子湖区、鄂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开发区、七大新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
二、相关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建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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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