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776ZQT00100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政府令第127号,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378号修订)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工程项目应是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
2.所提交的资料齐全; |
3.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步办理。 |
需提供的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
2.建筑定位红线图 |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4.中标通知书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报送的建设项目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是原件,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完整才能办理。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办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建设项目的资料原件是否符合要求。 |
3.办理责任: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签订签订《鄂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签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
4.监管责任: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相关责任 |
负责鄂州市主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新区、梧桐湖新区、三江港新区、花湖经济开发区、鄂城区、梁子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签订。指导葛店经济开发区、华容区、鄂城新区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签订。 |
二、相关依据《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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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