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776ZQT00200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 90号发布) |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规章】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 |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规章】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政府令第127号,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378号修订) |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七条 需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保管期内应定期修复和复制,其装具成本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 |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4〕180号)收费目录清单第22项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工程项目应是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
2.所提交的资料齐全; |
3.办理施工许可后即办理。 |
需提供的材料 |
(一)办理档案服务手续阶段: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
2.建筑定位红线图; |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4.中标通知书。 |
(二)办理档案验收归档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所要求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收费后一周内联系建设单位并开始为建设单位提供档案服务工作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鄂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州价服函[2014]13号)1、房屋建筑工程按项目建筑面积计算:(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4元/平方米收取;(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不含)至5万平方米(含)之间的部分,按3元/平方米收取;(3)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部分,按2元/平方米收取。2、市政及地下管线工程按项目投资额计算:(1)工程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投资额0.5%收取;(2)工程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超额部分的0.2%收取.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签订合同→跟踪指导→接收档案→整理档案→档案入库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建设项目的资料原件是否符合要求。 |
3.办理责任: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签订签订《鄂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签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
4.监管责任: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鄂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州价服函[2014]13号)第二条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单位委托档案整理服务应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职责边界 |
一、相关责任 |
负责鄂州市主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新区、梧桐湖新区、三江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指导葛店经济开发区、华容区、鄂城新区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 |
二、相关依据 |
1.《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78号修正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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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