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其他类) |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222776ZQT00400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注册登记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
【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227号发布)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工程项目应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其他条件。 |
(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
1.工程项目应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 |
3.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其他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
1.工程概况; |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3.手续办理责任:对准许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向申请人出具发放《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不准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施工许可责任事项依据。 |
2.《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227号发布)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
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09]1号)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市级:鄂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许可和监管。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
2、区级:葛店开发区、华容区、梁子湖区、鄂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开发区、七大新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
二.相关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第四条第六款: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09]1号)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19鄂州市梁子湖区区府路8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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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