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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X046429QZ00800
事项名称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化妆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区食药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X046429QZ00800
职权名称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化妆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强制种类或方式 强制召回 
强制条件 违反法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销售者未主动召回的
职权运行流程 分管负责人批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 
责任事项 1.批准责任:实施责令召回措施,应经分管负责人批准。
2.责令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3.送达责任:应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化妆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第九条 第一款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2.部门之间: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2411366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1366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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