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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X046429XK00101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区食药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X046429XK00101
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许可范围及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准有兜底条款)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食品经营企业开办批准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2411366,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1366,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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