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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X046429XK00104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区食药监局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X046429XK00104
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4.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
在梁子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条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核查整改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方式 0711-2411366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1366  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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