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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区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事项名称 区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内容

 

行政许可(14项)

1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渡船船员(渡船船员)

2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许可

3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5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6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6.1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作业许可

6.2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

6.3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许可

6.4 船舶冲洗粘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许可

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通货运)

7.1 道路普通货运许可

7.2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

7.3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

8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8.1 班车客运许可

8.2 包车客运许可

8.3 旅游客运许可

9 增加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许可

1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1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

11.1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11.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1.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1.4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1.5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11.6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11.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1.8 在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9 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的许可

11.10 占用公路边沟的许可

1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县、市、区范围内)

13特种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

14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14.1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4.2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14.3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14.4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4.5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许可

行政处罚(41项)

1 对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2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行为的处罚

2.1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2.2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2.3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2.4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为的处罚

2.5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2.6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2.7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3 对影响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处罚

3.1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3.2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3.3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3.4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3.5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6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3.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3.8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4 对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罚

5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5.1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5.2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5.3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6 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6.1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6.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或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6.3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超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外国企业个人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6.4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新增运力行政许可的的处罚

6.5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6.6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6.7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6.8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开航的处罚

6.9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规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6.10 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6.11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运输单证不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6.1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6.13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6.14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6.1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违法强行代理、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处罚

7 对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8 对违反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

8.1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8.2 对未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擅自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8.3 对水上水下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8.4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9 违反通航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9.1 对侵占、损坏航道,破坏通航条件的处罚

9.2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9.3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9.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处罚

9.5 对航道内非法采砂的处罚

9.6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9.7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10 对违反航道建设管理秩序的处罚

10.1 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0.2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开工建设的处罚

10.3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10.4 对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11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1.1 对未取得(非法取得)有效符合证明违规经营的处罚

11.2 对未取得(或非法取得)有效安全管理证书违规航行的处罚

11.3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1.4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作业的处罚

11.5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1.6 对必须取得但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处罚

11.7 对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处罚

11.8 对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违反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处罚

11.9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11.10 对游艇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2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登记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2.1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3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3.1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3.2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罚

13.3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14 对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4.1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处罚

14.2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船员职务职责的处罚

14.3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14.4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14.5 对船员服务机构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14.7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4.8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14.9 对船员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4.10 对船长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4.11 对船员在岗期间在船在岗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15 对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5.1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15.2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5.3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表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4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15.5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15.6 对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处罚

15.7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5.8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6 对在港口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16.1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处罚(含未经许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16.2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16.3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 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17.1 对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17.2 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船舶安全的,经营人未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的处罚

17.3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标志标识、安全防护措施、保管制度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17.4 对未对港口危险货物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未依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7.5 对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等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7.6 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装卸作业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7.7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7.8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等其它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18 对违反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有关规定的处罚

19 对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19.1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19.2 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或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处罚

20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20.1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20.2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20.3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21对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21.1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2 对船舶水污染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1.3 对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船舶的处罚

21.4 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5 对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1.6 对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7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21.8 对拆船单位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9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21.10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21.11 对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处罚

21.12 对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行为的处罚

21.13 对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处罚

22 对违反渡口安全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22.1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22.2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22.3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4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22.5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22.6 对渡船不具备开航条件,擅自开航的处罚

23 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23.1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行为的处罚

23.2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3.3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相关距离不符合相国家规定的处罚

23.4 对非港口设施占用港口岸线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处罚

23.5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23.6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3.7 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违规的处罚

23.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23.9 对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24 对交通建设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5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处罚

25.1 对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处罚

25.2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的处罚

26 对未取得、使用无效、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26.1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6.2 对使用伪造、失效、变造、涂改、被注销等无效或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6.3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7 对违反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28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28.1 对客运经营者无证、使用无效证件或伪造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8.2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28.3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28.4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28.5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28.6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客运经营秩序行为的处罚

28.7 对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28.8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28.9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客运车辆的处罚

29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货运运输(普通货物)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29.1 对无证、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29.2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29.3 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29.4 对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29.5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货运经营秩序行为的处罚

29.6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29.7 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车辆行为的处罚

29.8 对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

29.9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30 对违反客货运站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0.1 对无证、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30.2 对客货运站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30.3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管理客车经营行为的处罚

30.4 对货运站不按规定管理货车经营行为的处罚

30.5 对客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的处罚

30.6 对货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31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1.1 对无证、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货运输行为的处罚

31.2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31.3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31.4 对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或检测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31.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31.6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或托运人违规上岗、未尽告知义务、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31.7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1.8 对危货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专用车辆及罐体行为的处罚

31.9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32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违反托运化学品货物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33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3.1 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33.2 对无证、无资质、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行为的处罚

33.3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33.4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33.5 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33.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33.7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34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处罚

34.1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34.2 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5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36 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

36.1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36.2 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36.3 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36.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36.5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37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处罚

38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38.1 对建设单位违反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38.2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始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38.3 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38.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38.5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39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40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1 对违反恐怖防范的处罚

行政强制(17项)

1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

2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强制拖离、扣留或卸载

3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4 对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能及时补种的代为补种

5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或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航道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实行代履行

6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强制清除

7 对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8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项目的拆除

9 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10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行拖离

11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强制拖航、强制设置标志

12 强制清污

13 对水上违规作业采取的强制

1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代履行

15 对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强制

16 对车辆超载的,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7 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作业的强制

行政检查(13项)

1 港口相关事务监督检查

2 对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监管

3 对营运车辆年度经营情况的检查

4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5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6 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检查

7对道路、水路运输安全检查

8 港口安全生产及经营监督检查

9 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10老旧运输船舶检查

11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的检查

11.1 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11.2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1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13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7项)

1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认可

2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认定

3 对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的认可

4 对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等的认可

5 对港口危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认可

6 水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 船舶文书签注

其他类(28项)

1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2 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3 对船舶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报港的备案(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

4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等确需砍伐的公路林木砍伐备案

5 权限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6 公路水运工程评标报告的备案

7 交通建设合同及有关造价文件备案

7.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7.2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8 对设置渔标和军用标的备案

9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0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11 内河港口、装卸站接收处理污染物能力的备案

12 内河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仓作业活动的单位接收和处理能力备案

13 装卸、过驳作业围油栏布设方案备案

14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15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备案

16 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17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征用

18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19 对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进行疏港的服务

20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登记

21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确认

22 责令停驶

23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影响公路安全的设施

24 公路赔(补)偿费的征收

25 港口装卸作业方案及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备案

26 对船舶、浮动设施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27 代为设置标志

28 对申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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