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区水务水产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区水务水产局
内容
区水务水产局(149项)(水利+水产)

 水利部门(98项)
行政许可(11项)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1.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2 取水许可
2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
3.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5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6 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7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 河道采砂许可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1 开垦荒坡地审批
行政处罚(38项)
1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2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3 对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的处罚
4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5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6 对违反水体利用规定的处罚
7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8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9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10 对拒绝水库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的处罚
11 对在库区拦汊筑坝的处罚
12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13 对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处罚
14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15 对水资源论证弄虚作假的处罚
16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和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6.1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16.2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6.3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6.4 对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的处罚
17 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处罚
18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9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20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21 对违反水土保持验收设施规定的处罚
22 对擅自变更碴场地点的处罚
23对违反河道采砂石资源的处罚
24 对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25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6对违反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处罚
27对违反水文情报发布规定的处罚
28违反水文监测有关规定的处罚
28.1 对违反水文监测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28.2 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处罚
29对违反水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30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31对违反水利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32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2.1 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2.2 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2.3 对水利建设项目投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2.4 对水利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2.5 对水利建设项目中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3对水利市场主体违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33.1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处罚
33.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33.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33.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34对水利建设项目中相关责任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34.1 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34.2 对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34.3 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违反质量和监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34.4 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35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监理规定的处罚
36对水利建设项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36.1 对水利建设项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36.2 对水利建设项目委托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37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8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行政强制(9项)
1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机械及设备查封、扣押
3 对阻洪违法建筑及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4 对非法围湖、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代为恢复原状
5 对水土流失不治理或弃渣不清理的代履行
6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7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强制执行
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9 对湖泊保护区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设恢复原状、代为清除
行政征收(2项)
1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2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
行政检查(9项)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3 防汛检查
4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7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
8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9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4项)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结论核定
2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确定
3 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排灌设施补偿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确定
行政裁决(2项)
1 水事纠纷裁决
2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其他类(23项)
1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4 对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备案
5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6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7 围垦河道论证初审
8 水资源信息发布、水文资料和水文情报提供
9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与公告
10 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11 水库改变或者部分调整水库功能和水库特征水位审批
12 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申请前期审查
13 护堤护岸林木营造和管理
14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5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6 水库整险加固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
1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8 河道湖泊岸线开发利用审批
19 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审批
20 水利水电工程汛期调度运行方案审批
21 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规程审批
22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质量抽样检测方案审核
23 防御洪水及洪水调度方案审批

水产部门(51项)

行政许可(8项)
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2 渔业船舶登记
3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4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6 渔港港区内工程及港埠经营审批
7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8 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行政处罚(32项)
1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规定行为的处罚
1.1 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应当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处罚
1.2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1.3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2 对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的处罚
3 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1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3.2 对未经许可生产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3.3 对未经审定推广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处罚
3.4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的处罚
3.5 对出卖、出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6 对在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饵料的处罚
3.7 对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处罚
3.8 对未建立水产苗种繁殖生产日志、生产用药记录的或者不出具水产苗种质量合格证明行为的处罚
3.9 销售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4 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作业的处罚
5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6 对未依法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6.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6.2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6.3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7 对违法捕捞行为的处罚
7.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7.2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7.3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证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7.4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7.5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7.6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8 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捕捞的处罚
9 对违反渔业港航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9.1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处罚
9.2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9.3 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10 对停泊(装卸作业)污染渔港(水域)行为的处罚
10.1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10.2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11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装卸危险物的处罚
12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3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水上安全的捕捞、养殖业及其他作业或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回填物、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1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5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处罚
16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17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18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19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2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21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22 对到期未办理证书审验的职务船员行为的处罚
23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24 对渔业船舶船长违反事故救援调查有关规定的处罚
25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或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或伪造渔业船舶有关证书或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等行为的处罚
26 对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实施投肥(药)养殖的处罚
27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27.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7.2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27.3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27.4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27.5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行为的处罚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9 对在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0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或者使用无效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1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32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强制(2项)
1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2 强制解除渔船动力
行政检查(2项)
1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
2 对渔船进出渔港安全检查
行政给付(1项)
1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
其他类(6项)
1 渔业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3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撤销、调整的初审
4 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征用
5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初审)
6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水上安全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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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子湖区水务水产局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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