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区农林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区农林局
内容
区农林局(310项)(农业+林业)
农业部门(222项)

行政许可(4项)
1 植物产地、调运检疫及登记证发放
2 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
3 在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许可
4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161项)
1 对违反调运、产地检疫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2 对违反农药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 对假冒、伪造或转让农药登记证的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5 对经营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罚
6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7 对违反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处罚
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 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的行为行政处罚
10 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
11 对野生植物的相关文书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12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处罚
13 对违法经营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系列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15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相关质量标准及标志使用的处罚
15.1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5.2 对违反绿色食品相关质量标准及标志使用的处罚
15.3 对违反有机产品质量标准和标志使用的处罚
15.4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处罚
1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进行处罚
17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8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进行处罚
19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帐、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进行处罚
20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 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进行处罚
22 对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处罚
2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法定职责的进行处罚
24 对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25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26 对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的处罚
27 对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的处罚
28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备案,或未销售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未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或者使用假冒、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处罚
29 对不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
30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处罚
31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有关包装有关规定的处罚
32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33 对违反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制度,违法从事推广、销售行为的处罚
34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35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36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37 对违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种植规定的处罚
38 对宣传、经营、推广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省且不是引种品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39 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出售、串换,超过规定种子数量的处罚
40 对未经批准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41 对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42 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2 对未按菌种级别规定进行生产的或者用栽培种扩繁菌种的处罚
43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44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45 对违反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广、工程方案审核、持证上岗规定的处罚
46 对损毁或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的处罚
47 对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处罚
48 对违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9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农产品基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50 对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处罚
51 对违规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及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农用薄膜残膜的处罚
52 对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农产品基地环境受污染和破坏情况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3 对向农产品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的处罚
54 对猎捕、收购、贩运、加工、销售农产品基地的农业有益生物的处罚
55 对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罚
56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57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58 对未经过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处罚
59 对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处罚
60 对违反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2 对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示行为的处罚
63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64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65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规跨境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违规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66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附有而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的处罚
6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处罚
68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69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检查的等行为的处罚
70 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71 对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72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处罚
73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74 对违反动物疫情管理行为的处罚
74.1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74.2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或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76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77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78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的处罚
79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行为的处罚
8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81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82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83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
84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84.1 对销售的农产品应当而没有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行为的处罚
84.2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84.3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84.4 对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
84.5 对农产品生产中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等行为的处罚
85 对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处罚
86 对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或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处罚
87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88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89 对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90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9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的处罚
92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处罚
93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处罚
94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未履行报告因使用兽药引起严重不良反应行为的处罚
95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96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的处罚
97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处罚
98 对未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字样行为的处罚
99 对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100 兽药经营者未悬挂提升语等行为的处罚
101 对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02 对生产、经营、使用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行为的处罚
103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等行为的处罚
104 对使用限制规定使用的饲料原料等行为的处罚
10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10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的行为的处罚
10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执行召回制度或不停止销售行为的处罚
108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10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理
110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1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12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3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14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行为的处罚
115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16 对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117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行为的处罚
118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119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处罚
120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121 对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行为的处罚
122 对使用违禁物、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和对销售含有违禁物、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的,或者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24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125 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25.1 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处罚
125.2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处罚
125.3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行为的处罚
126 对饲养、种用、乳用动物未免疫接种或检测及运载工具未及时处置的处罚
127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如实提供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疫病监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8 对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处罚
129 对逃避、拒绝检疫、不凭检疫证明屠杀动物、不凭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0 对活禽经营市场和活禽经营者未按相关相求开展经营、宰杀活动以及屠工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民屠宰自食家畜的;检疫合格未经熟制的动物产品进行分割、分装后,以包装形式销售,未加施检疫标志的;动物经纪人未依法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 对使用违禁物质饲养、注射畜禽的处罚
132 对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不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3 对擅自变更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处罚
134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5 对乡村兽医违规履职的处罚
136 对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37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138 对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兽药行为的处罚
139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处罚
140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41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142 对违规从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143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14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等行为的处罚
145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146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147 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148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49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150 对伪造、冒用、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51 对不能保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15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153 对不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154 对逃避、拒绝种子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行为的处罚
155 对农村能源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15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5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经营或在经营过程中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158 对畜禽养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和投入品的处罚
159对本省生产和从外省调进的水稻、玉米、油菜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未进行纯度鉴定或不能提供调出省纯度鉴定报告的处罚
160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161 对驾驶人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或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或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或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装箱运载货物的的处罚
行政强制(18项)
1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作处理
3 代为销毁企业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5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
6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作物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7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8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9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1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1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预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12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3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14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扣押
15 对拒不排除存在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1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7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8 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政检查(16项)
1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2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的检查
3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4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
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查
6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
7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8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9 对野生植物的生长、采集及经营活动的检查
9.1 对野生植物依法采集的检查
9.2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相关条件的调查处理
9.3 对野生植物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10 农业“三品一标”市场检查
10.1 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和标志的检查
10.2 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检查
10.3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10.4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11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12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1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14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15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16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行政确认(2项)
1 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出售前的检疫
2 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合格确认
行政给付(2项)
1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行政给付
2 农机购置补贴
其他类(19项)
1 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2 对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初审
3 对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4 国家、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
5 紧急征调人员、车辆、设施等
6 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及调处
7 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者的指导。
8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9 指导组织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0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11 种子纠纷的调解
12 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并开展统防统治
13 动物经纪人备案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备案
15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备案
16 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17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8 养殖场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备案
19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林业部门(88项)

行政许可(5项)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 木材运输证核发
3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
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5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
行政处罚(50项)
1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
3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文件的处罚
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5 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
6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7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8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处罚
9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0 对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处罚
11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2 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4 对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5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6 对不按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17 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处罚
18 对森林病虫害不调查、虚报、漏报、不报、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灾害蔓延、防治工作失职等失职行为的处罚
19 野外林地生产生活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处罚
20 对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1 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2 对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
23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4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
2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26 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27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28 对违反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
29 对非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30 对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31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32 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33 对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或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处罚
34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35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36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37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38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3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4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42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43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44 对伪造、变造、涂改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45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46 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47 在戒严区用火,违法损坏、挪用、擅自拆除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违法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履行防火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48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9 对未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50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强制(6项)
1 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
2 强制保障森林防火与林地恢复
3 代为补种树木
4 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消毒,隔离试种
5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
6 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给付(5项)
1 为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征用而给付
2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3 林木良种补贴
4 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5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检查(10项)
1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2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3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
4 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5 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检查
6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7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检查
8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检疫执法检查
9 对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检查
10 森林防火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1项)
1 奖励为扑救森林火灾而付出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征收(1项)
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其他类(10项)
1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展技术服务
2 开展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发布预测预报信息
3 森林火警预警信息发布
4 林木种子质量委托检验、仲裁鉴定与质量纠纷调解
5 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6 使用林地审核
7 野生植物采集审核
8 县市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报备
9 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0 林区野外用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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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ang梁子湖区农林局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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