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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区卫计局权力清单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权力清单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区卫计局(53项)


 

行政许可(7项)

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3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4 放射诊疗许可

5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考试合格证核发

6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

6.1 医师执业注册

6.2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7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7.1 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7.2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行政处罚(10项)

1 对接种单位及医疗卫生人员违规购进、保管、接种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1.1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1.2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1.3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1.4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1.5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采购疫苗、未遵守接种规范、发现异常反应未按规定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的处罚

3 对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处罚

4 对公共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处罚

4.2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4.3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4.4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4.5 对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报告感染性疾病的暴发、流行并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的处罚

4.7 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处罚

4.8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4.9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4.10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1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4.12 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4.13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4.14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4.1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卫生检测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消毒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1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4.1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1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19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4.20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4.21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4.22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23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4.24 对学校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5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5.1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5.2 对医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5.3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5.4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报告医师注销注册情形的处罚

5.5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5.6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7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8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9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5.10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5.11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5.12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5.13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5.14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5.15 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5.16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5.1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罚

5.1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配备设施、车辆、监控装置的处罚

5.1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5.20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5.2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的处罚

5.22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5.22 对乡村医生、乡村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5.23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5.24 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终止妊娠手术合格证书从事相应母婴保健工作的处罚

5.25 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等合格证书出具相应医学证明的处罚

5.26 对出具虚假母婴保健医学证明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5.27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处罚

5.30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违反执业规则的处罚

5.31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在内地行医的处罚

5.34 对医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5.35 对药师违法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5.36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5.37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5.42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5.43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6 对计划生育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6.2 对当事人进行“两非”的处罚

6.3 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两非”的处罚

6.4 对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6.5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6.6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6.7 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处罚

6.8 对违法生育职工及所在单位的处罚

6.9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6.10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6.11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6.12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6.13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1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6.15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6.16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8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开展血防知识培训、考核、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9 对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处罚

10 对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处罚

行政强制(7项)

1 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行政强制

2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强制消毒

3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4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露事件的控制

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

6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7 交通卫生检疫

行政征收(1项)

1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给付(2项)

1 对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2 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

行政检查(16项)

1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2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检查

4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5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6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7 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8 对执业医师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工作的监督检查

9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1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12 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13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15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6 对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行政确认(5项)

1 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3 医疗机构评审

4 免疫接种人员资格证书

5 免疫接种门诊(点)资格证书

6 医疗机构艾滋病检测点的认定

行政奖励(1项)

1 对计划生育举报属实的奖励

其他类(4项)

1 对申请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的初审

2 同意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3 绝育夫妻实行吻合复通审批

4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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