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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U63893YCF00701
事项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统战部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U63893YCF00701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2.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规违法行为 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2.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无违法所得的;或有违法所得但数额较小,违法时间较短,未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持续时间较长,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2.同1-2。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辖区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者接受一百万人民币以下的宗教性捐献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
1.【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规范性文件】《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二)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接受一百万人民币以下的捐赠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宗局
咨询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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