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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U63893YCF008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民族政策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统战部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U63893YCF008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民族政策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禁止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
第十九条 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民族侮辱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向国家机关控告和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上级人民政府拨给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克扣。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实行丧葬改革。
第四十三条 擅自转让清真专用标志给无资质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专用标志,撤销转让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责令受让方停止违法行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违法行为 1.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
2.侵犯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
3.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
4.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
6.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其他规定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2.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3.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4.罚款;5.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的
1.违法情形:擅自转让清真专用标志给无资质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2.处罚标准:由县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专用标志,撤销转让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责令受让方停止违法行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的
1.违法情形: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2.处罚标准: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1.违法情形:(一)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受到侮辱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三)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1.违法情形: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2.处罚标准: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违反《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的
1.违法情形: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2.处罚标准: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在报纸、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5-2.同1-2。 6.《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8.《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违反民族政策的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第四十三条 擅自转让清真专用标志给无资质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专用标志,撤销转让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责令受让方停止违法行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对有关单位,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截留、挪用或者克扣少数民族专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强迫散居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生活习惯为由拒绝录用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宗局
咨询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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