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OX166005XK00102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区编办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权编码 11420702MBOX166005XK00102
职权名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子项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类型 □即办件                    R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
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许可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法定期限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复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3.核准责任: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责任: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证。
5.公告责任: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监管责任: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缴)证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四十八条 ......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5.公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⒈省级:负责省属及上级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⒉市级:负责市属及上级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⒊县级:负责县属及上级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关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方式 电话:0711-2413989,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2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11-2413989,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206室(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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