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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U63893YCF01100
事项名称 对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统战部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U63893YCF01100
职权名称 对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二)未经批准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三)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四)损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设施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2.未经批准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3.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4.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
处罚种类 1.警告;2.责令停止活动;3.没收非法财物;4.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违规情节一般 1.违法违规情形:无违法违规所得的;或有违法违规所得但数额较小,违法违规时间较短,未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违规所得。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1.违法违规情形:违法违规所得数额较大,违法违规持续时间较长,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在当地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违规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违规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对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二)未经批准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三)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四)损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设施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辖区内对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损害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合法身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二)未经批准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的;(三)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主持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四)损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设施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宗局
咨询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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