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MB0U63893YJC00100
事项名称 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行使主体 区统战部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MB0U63893YJC00100
职权名称 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民宗局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检查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2.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3.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将要检查的事项及时告知宗教场所。2.检查责任:对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处理责任:对宗教事务、宗教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该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4.监管责任:强化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区民宗局负责辖区内对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民宗局
咨询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6618,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梁子湖区民宗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