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查询或冻结涉案存款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区纪委
内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鄂州市梁子湖区监察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查询或冻结涉案存款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鄂州市梁子湖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强制种类或方式 其他行政强制
强制条件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依法履行本项职权。
职权运行流程 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和立案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必要时,经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责任: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出具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需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4.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5.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 (1999年12月27日印发)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第二条 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4.《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5.《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6.《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2.市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3.区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二、相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承办机构 鄂州市梁子湖区监察局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
咨询方式 0711-2412084、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区监察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084、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区监察局信访案管室
审核意见 (由区编办、法制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主办:梁子湖区编办   技术支持:湖北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