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QT00100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红十字(会)冠名医疗机构的初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卫医发6号)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县(市)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二)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作出审核决定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第三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会)”: |
(一)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 |
(二)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 |
(三)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 |
(四)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
第四条 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第五条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县(市)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
(二)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作出审核决定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
(三)提出初审意见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据上级红十字会的审核决定书面回复申请冠名的医疗机构。经红十字会同意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
需提交的材料 |
1.《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冠名申请审批表》; |
2.《医疗机构许可证》原、复印件; |
3.红十字会考察报告; |
4.冠名医疗机构与红十字会签署的协议。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报上级红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
二、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卫医发6号)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名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冠名申请;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县(市)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二)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在接到医疗机构的冠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作出审核决定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81 ,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81 ,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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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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