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QT00200
事项名称 同意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QT00200
职权名称 同意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规章】《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4)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6号文件
第三条第二项: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14周至28周内)。
(1)施行中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应先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然后到定点施术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施术机构须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
(2)因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妇女健康需要立即终止中期妊娠的,定点施术机构可先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并在术后24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
需提交的材料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要求终止妊娠:申请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登记彩色照片3张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2.医学需要需要终止妊娠:申请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登记彩色照片3张、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前诊断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终止妊娠,属于离婚、丧偶及出国(境)学习、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等非医学需要的原因引产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即办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向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同意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
4.办结责任:为申请对象出具《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条: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口委[2012]6号文件
第三条第二项: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14周至28周内)。
(1)施行中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以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
(2)因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妇女健康需要立即……向所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3.《鄂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范》(试行本)
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工作。
4.《鄂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范》(试行本)
第三章第一条第四款:《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签发人责任制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村(居):出具相关证明,核实对象基本信息;
镇级:负责受理和初审工作;
区级:审核申请资料,作出审核决定,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二、相关依据 
《鄂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范》(试行本)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工作。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法生育条件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所在村(居)委出具证明,连同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签署意见的《终止妊娠审批表》,上报县级卫生计生局审批并向施术机构出具《同意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 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计生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  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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