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QT00300
事项名称 绝育夫妻实行吻合复通审批
行政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QT00300
职权名称 绝育夫妻实行吻合复通审批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受理范围及条件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需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生育证明;
3、绝育措施证明。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现场办结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填写《施行复通手术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向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同意实施复通手术的决定
4.办结责任:为申请对象出具《同意旋行复通手术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修订通过)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2.同1。
3.同1。
4.同1。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审核申请资料,作出审核决定,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同意施行复通手术证明》。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修订通过)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 、通讯地址: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 、通讯地址: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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