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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CF00503
事项名称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CF00503
职权名称 对机构和人员违规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3.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财物;
3.罚款;
4.吊销执业证书。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三个月以内,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三个月以内,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处罚标准: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三个月以上,或者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或者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未取得医师资格行医的或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3个月以上的。
2、处罚标准: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或处罚一次后,再次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的;(3)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给患者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以上的伤害的。
2、处罚标准: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处罚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效验;(二)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对本辖区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六条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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