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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JF00100
事项名称 对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JF00100
职权名称 对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五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要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殊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扶慰金。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确认条件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对象需提供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2寸登记照片及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的死亡通知单、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民政的火化证明等);手术并发症患者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给付方式 发放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
给付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80元每人每月(960元/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400元每人每月(4800元/年)、独生子女死亡500元每人每月(6000元/年)。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发放标准: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法定期限 12个月
承诺期限 12个月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核对对象基本信息,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监管责任:对奖、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四款:
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1-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2-1.《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3-1.《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一条第5款: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布。
3-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3-3.《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按照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具体程序第4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4.《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第二条第二款确认程序第3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4-1.《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一章第八条: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十八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及信息录入上报。
二、相关依据: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三条第二款:
确认程序:④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2.《关于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的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第二条第三款:
确认程序:④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第二条第二款:
确认程序:③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予以批准。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通讯地址: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通讯地址: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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