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JC01000 |
职权名称 |
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检查对象 |
1.碘盐生产加工企业; |
2.碘盐批发企业。 |
检查内容 |
1.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 |
2.碘盐出厂包装。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3.处理责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4.监管责任:同2。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二、相关依据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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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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