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QZ00300
事项名称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QZ00300
职权名称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强制种类或方式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条件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职权运行流程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层级之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省级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执法监督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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