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QZ00400 |
职权名称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漏事件的控制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强制种类或方式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强制条件 |
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 |
职权运行流程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泄露事件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层级之间: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
2.部门之间:卫生计生、兽医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 |
二、相关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
第四十九条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执法监督科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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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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