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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QR00100
事项名称 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QR00100
职权名称 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五第一款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七条第三款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辅助检查)
4.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和孩子近期合影照片。
法定期限 承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承诺期限 承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组织鉴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病残儿鉴定申请。
2.审查责任:乡(镇、街道)卫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鉴定责任: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4.结果送达责任:通过鉴定的,病残儿鉴定结论通知书。
5.监督责任:对区级病残儿鉴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
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5.《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条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
二、相关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四条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科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614336286@qq.com,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614336286@qq.com,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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