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QR00400 |
职权名称 |
免疫接种门诊(点)资格证书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 |
第三条 全省实行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
第六条 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及被撤消免疫接种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免疫接种的单位; |
2.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的审核验收; |
3.接种单位(点)符合相关要求。 |
需提供的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2、湖北省免疫接种门诊(点)资格申请表; |
3、取得《湖北省免疫接种人员资格证书》的预防接种人员复印件; |
4、业务用房及功能布局平面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收到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湖北省预防接种门诊资格证书》。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第三条 全省实行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
2.《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第六条 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及被撤消免疫接种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免疫接种工作。 |
3.《湖北省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规范》(鄂卫通〔2013〕84 号)接种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备疫苗储存的冷藏设施和设备;(四)接种场地符合要求,具备实施安全注射的条件;(五)预防接种门诊和产科接种点应具备儿童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的条件。 |
4.《湖北省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规范》(鄂卫通〔2013〕84 号)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湖北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 |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职责分工 |
区级:负责审查并颁发《湖北省预防接种门诊资格证书》。 |
二、相关依据 |
《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鄂卫发[2001]100号)第三条 全省实行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第五条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病预防控制科 |
咨询方式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计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0711-2412381 |
监督投诉方式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计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0711-2412381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