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信息
  •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XK00100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XK00100
职权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 1.申报单位有专用的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备。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
3.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件(证)的供水设备及用品。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上岗。
5.水质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必备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卫生许可批件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2.属新、改、扩建工程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形式图及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6.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10.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二、申请换证
1.换证申请(书面);2.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可提供复印件,取证时提供原件);3.本年度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5.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副本)。 
三、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1.变更申请(书面);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相关部门有效证明;5.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现场审核、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相关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执法监督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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