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职权编码 |
114207020110572212XK00500 |
职权名称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考试合格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规范性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卫妇发〔1995〕第7号) |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拟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尚未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
2.参加助产技术考试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3年以上者,在工作中无重大医疗事故。 |
3.参加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考试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者,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
申请材料 |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 |
(二)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和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四)2寸免冠彩色同底正面半身照2张; |
(五)医师应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制证发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4.同3。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区级:湖北省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结扎、终止妊娠)。 |
二、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承办机构 |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科 |
咨询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科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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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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