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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号 114207020110572212XK00702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行政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主体 区卫计局
内容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职权编码 114207020110572212XK00702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子项名称 2.母婴保健技术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行使主体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
第八条第三款  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1、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3、村卫生室(所);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许可范围及条件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卫生许可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可行性报告;
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关资料;
6.相关规章制度(医学影像等有关的制度);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校验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登记书;
5.法人及各科室负责人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卫生技 术人员名录;
6.产前诊断仪器设备名录;
7.校验期执业总结;
8.其他有关资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4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8号)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程序:(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由卫生部批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2-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区级:湖北省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结扎、终止妊娠)。
二、相关依据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承办机构 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科
咨询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监督投诉方式 0711-2412381,梁子湖区太和大道23号区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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